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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(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)

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(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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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答: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: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:  (一)房屋、建筑物,为20年;  (二)飞机、火车、轮船、机器、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,为10年;  (三)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、工具、家具等,为5年;  (四)飞机、火车、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,为4年;  (五)电子设备,为3年。

2、  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三条规定: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,准予扣除。

3、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;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,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。

4、 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,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。

5、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,不得变更。

6、  提示:原国税发[2000]84号中第二十五条(三) 电子设备和火车、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、工具、家具等为5年。

7、本次调整为4年,新增加了电子设备为3年。

8、要注意的是,本规定自2008年起实施,以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能调整。

9、关于预计净残值,企业可自行确定,只要是合理的就行。

10、一经确定,不得变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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